孔子曰: 圣人之设防,贵其不犯也。
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为至治也。
凡夫之为奸邪、窃盗、靡法妄行者,生于不足。
不足生于无度,无度则小者偷盗,大者侈靡,各不知节。
是以上有制度,则民知所止;民知所止,则不犯。
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不孝者生于不仁,不仁者生于丧祭之无礼。
明丧祭之礼,所以教仁爱也。
能教仁爱,则服丧思慕,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。
丧祭之礼明,则民孝矣。
故虽有不孝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弑上者生于不义,义所以别贵贱、明尊卑也。
贵贱有别,尊卑有序,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。
朝聘之礼者,所以明义也。
义必明则民不犯,故虽有弑上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斗变者生于相陵,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。
乡饮酒之礼者,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。
长幼必序,民怀敬让,故虽有斗变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,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。
婚礼聘享者,所以别男女、明夫妇之义也。
男女既别,夫妇既明,故虽有淫乱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此五者,刑罚之所以生,各有源焉。
不豫塞其源,而辄绳之以刑,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。
刑罚之源,生于嗜欲不节,失礼度者,所以御民之嗜欲,而明好恶顺天之道,礼度既陈,五教毕修,而民犹或未化,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