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
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
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。
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,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
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,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
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
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
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:有持以异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
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
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
是故夫至治之国,善以止奸为务。
是何也?
其法通乎人情,关乎治理也。
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?
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。
则使相窥奈何?
曰:盖里相坐而已。
禁尚有连于己者,理不得相窥,唯恐不得免。
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窥者多也。
如此,则慎己而窥彼,发奸之密。
告过者免罪受赏,失奸者必诛连刑。
如此,则奸类发矣。
奸不容细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数不任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