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群臣不敢行其私,贵臣不得蔽贱,近者不得塞远,孤寡老弱不失其职,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。
此之谓治国。
故《明法》曰: 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
明主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。
私术者,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。
故法废而私行,则人主孤特而独立,人臣群党而成朋。
如此则主弱而臣强,此之谓乱国。
故《明法》曰: 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
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势,则群臣不敢为非。
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爱主也,以畏主之威势也;百姓之争用,非以爱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。
故明主操必胜之数,以治必用之民;处必尊之势,以制必服之臣。
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。
故《明法》曰: 尊君卑臣,非计亲也,以势胜也。
明主之治也,县爵禄以劝其民,民有利于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罚以威其下,下有畏于上,故主有以牧之。
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,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。
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爱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;百官之奉法无奸者,非以爱主也,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。
故《明法》曰: 百官论职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
人主者,擅生杀,处威势,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
人臣者,处卑贱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职,此臣道也。
故主行臣道则乱,臣行主道则危。
故上下无分,君臣共道,乱之本也。
故《明法》曰: 君臣共道则乱。
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,以欲生而恶死也。
使人不欲生,不恶死,则不可得而制也。